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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人力资源部 -- 招聘员工择优录用暂行规定
文字编辑:人力资源部 点击率:1187 发布时间:2009/9/8 9:33:08
招聘员工择优录用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集团公司招聘面试、考核录用工作,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录取的公正性以及招聘员工的质量,依据集团公司《招聘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标准。
一、招聘员工考核方式及规则
(一)根据公司招聘计划安排,人力资源部组织招聘员工的面试和综合考核工作,由招聘考评小组成员(用人部门相关人员参与)依据招聘岗位资格要求,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考核。
1. 专业技术、管理岗位或行业要求具备从业资格的岗位(工种),由招聘考核小组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应聘人员中,采取查看相关资格证书、面试答辩或笔试的形式,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考评,择优录用。
2. 对于一般性工作岗位的招聘,均采用笔试和业务技能考核的方式进行,并经招聘考核小组面试、综合考评,择优录用。
(二)综合考核规则
1. 考场规则
(1)在考试前10分钟,应考人员持有效证件进入考场,按照抽签顺序对号入座;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
(2)应考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
(3)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严禁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参加考试者一旦被发现作弊现象,试卷为零分,并取消其继续参加招募资格。
(4)考试结束铃响,应考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3. 阅卷规则
(1)试卷评分工作由招聘考评小组临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评阅,阅卷前先将应考人员姓名及个人信息遮盖,试卷评分采取两人以上分题评阅。
(2)试卷评分工作人员应严格依照阅卷程序及标准评分,基础知识题要以标准答案为评分依据,论述题以公司答题要点为评分依据,并有两人以上审核确认。
3. 面试规则
(1)面试前招聘考核小组需要先明确本次招聘岗位的需求,一要和企业文化理念合拍;其次要有学识和工作能力,即在过去经历中被证明能够胜任招聘职位的要求。
(2)面试由招聘考核小组按抽签顺序对应试者逐个进行提问,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口头表达能力、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分析能力、反应能力、举止仪表等内容,并根据面试情况进行独立打分。
(3)评委应按照面试要求和评分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平等的原则评分,不得徇私情,也不得受应试者的经历、社会关系等因素的影响。
(4)面试纪律
①评委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透露面试题目;面试成绩正式公布前不得将面试成绩向外透露;不得透露某个评委对应试者的具体打分;不得打听与己工作无关的情况。
②应试者必须按照面试规定的程序进行面试,遵守面试纪律,不得拉关系,走后门。未到或迟到的考生作自动放弃处理,空缺的面试名额不作替补。
③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对涉及与应试者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实行回避。
二、择优录用标准
招聘录取以考试卷面分数及面试答辩环节个人综合素质评分以及指定医院健康查体情况为主要依据,从高到低进行排列,原则上达到以下标准者,可择优录用。
1.专业技术、管理岗位或行业要求具备从业资格的岗位,考试分数及面试答辩综合考评成绩达到80分以上者。
2. 专业技术工人岗位的考试分数及面试答辩综合考评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
3. 一般工人岗位的考试分数及面试答辩综合考评成绩达到60分以上者,可择优录用。
4. 根据公司招聘员工体检项目,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体检合格者。
 
                             
                       2009年9月8
 
人事部卫生部
关于印发《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国人部发〔2005〕1号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人事部 卫生部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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